城市黃線是指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必須控制的城市基礎設施用地的控制界線。 (1) 城市基礎設施包括: 1) 城市公共汽車首末站、出租汽車停車場、大型公共停車場;城市軌道交 通線、站、場、車輛段、保養維修基地;城市水運碼頭;機場;城市交通綜合換 乘樞紐;城市交通廣場等城市公共交通設施。 2) 取水工程設施(取水點、取水構筑物及一級泵站)和水處理工程設施等城 市供水設施。 3) 排水設施;污水處理設施;垃圾轉運站、垃圾碼頭、垃圾堆肥廠、垃圾 焚燒廠、衛生填埋場(廠);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和修造廠;環境質量監測站等 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4) 城市氣源和燃氣儲配站等城市供燃氣設施。 5) 城市熱源、區域性熱力站、熱力線走廊等城市供熱設施。 6) 城市發電廠、區域變電所(站)、市區變電所(站)、髙壓線走廊等城市供 電設施。 7) 郵政局、郵政通信樞紐、郵政支局;電信局、電信支局;衛星接收站、 微波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城市通信設施。 8) 消防指揮調度中心、消防站等城市消防設施。 9) 防洪堤墻、排洪溝與截洪溝、防洪閘等城市防洪設施。 10) 避震疏散場地、氣象預警中心等城市抗震防災設施。 11) 其他對城市發展全局有影響的城市基礎設施 (2) 城市黃線的劃定,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與同階段城市規劃內容及深度保持一致。 2) 控制范圍界定清晰。 3) 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3) 在城市黃線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1) 違反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的建設。 2) 違反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建設。 3) 未經批準,改裝、遷移或拆毀原有城市基礎設施。 4) 其他損壞城市基礎設施或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安全和正常運轉的行 為。 在城市黃線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經批準的城市規劃。新建、改建、擴建各 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應當依法向建設主管部門(城 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城市規劃許可,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手 續。遷移、拆除城市黃線內城市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相關 手續。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