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用建筑設計通則》(GB 50352—2005)對建筑基地內的道路布置要 求: 1) 基地內應設道路與城市道路相連接,其連接處的車行路面應設限速設 施,道路應能通達建筑物的安全出口。 2) 沿街建筑應設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 3) 道路改變方向時,路邊綠化及建筑物不應影響行車有效視距。 4) 基地內車流量較大時應設人行道路。 5) 建筑基地道路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單車道路寬度不應小于4m,雙車道 路不應小于7m;人行道路寬度不應小于1.50m;利用路邊設停車位時,不應影 響有效通行寬度;車行道路改變方向時,應滿足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消防車 道路應按消防車最小轉彎半徑要求設置(圖2-27)。
(2) 對于一般建筑的場地,《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2006)規定: 1)街區內的道路應考慮消防車的通行,其道路中心線間的距離不宜大于 160m。當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長度大于150m或總長度大于220m時,應設置穿 過建筑物的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2)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當其短邊長度大于24m時,宜設置進入內 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有封閉內院或天井的建筑物沿街時,應設置連通街道和內院的人行通道 (可利用樓梯間),其間距不宜大于80m(圖2-28)。
4) 供消防車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應設置消防車道。消防車道的凈寬 度和凈空高度均不應小于4. 0mo 5) 超過3000個座位的體育館、超過2000個座位的會堂和占地面積大于 3000m2的展覽館等公共建筑,宜設置環形消防車道。
6) 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他車道連通。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 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的面積不應小于12m x 12m,供大型消防車使用時,不宜 小于 18m x 18mo (3)《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45-1995)規定: 1) 高層建筑的周圍,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設環形車道有困難時,可沿 高層建筑的兩個長邊設置消防車道,當建筑的沿街長度超過150m或總長度超過 220m時,應在適中位置設置穿過建筑的消防車道。 2) 髙層建筑的消防車道設置需滿足本題第(2)條第2)、3)、4)的要求。 3) 消防車道距高層建筑外墻宜大于5m,消防車道上空4m以下范圍內不應 有障礙物。
4) 盡頭式消防車道應設置回車道或回車場,回車場地不宜小于15m x 15m, 大型消防車的回車場不宜小于18m x 18m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