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太原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中有關非居住建筑日照間距的規定為例, 說明建筑間距除應滿足相關規范或標準規定外,還需滿足當地的城市設計要求。 太原市非居住建筑(第60問中所涉及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間距,應符合下 列規定: 1) 非居住建筑北側為居住建筑時,按第60問中居住建筑間距要求執行。
2) 高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南北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 0.8倍,且不小于30m;東西向的,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 24m o 3) 高層非居住建筑非平行向布置的,其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的0.5 倍,且不小于20m。 4) 高層居住建筑與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間距不小于20m;非平行時 的最窄處間距不小于18m。 5) 多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 小于15m;非平行布置時最窄處間距不小于較高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小于 12m。
6) 低層非居住建筑與多、低層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時的最小間距,不得小 于 10mo 7) 非居住建筑南鄰居住建筑時,其建筑間距應綜合考慮消防、防震、管線 敷設、視線干擾等因素確定。 8) 市區道路規劃紅線寬度在30m及30m以上的道路兩側沿路同側同向布置 的建筑山墻之間的間距,按相關規范執行。 (責任編輯: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