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T 453.2-2008 湖北省電子政務公共基礎信息數據庫管理與應用規范 第2部分:法人單位基礎信息數據庫規程數據的交換
1.數據提供機構、數據庫管理機構、電子政務管理機構之間的數據交換見圖2。
2.法人庫應將組織機構代碼作為法人單位基礎信息的唯一標識,并以此標識作為數據交換與共享的關鍵字。數據庫管理機構應按照DB42/T 364-2006 的規定對法人單位基礎信息進行確認:整合處理。
3.數據提供機構可在數據類中管理的基礎 上與數據庫管理機構(管理中心)實時進行數據交換。
4.數據庫 管理機構應在本地是成數據整合后,實時地向電子政務中心數據庫提交更新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