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01-2015 江河流域規劃編制規范總則
1.為滿足江河流城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明確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編制內容和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1.為滿足江河流城規劃編制工作的需要,明確規劃編制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編制內容和技術要求,制定本標準。.
2.本標準適用于編制、 修訂大江大河、重要中等河流以及跨省級行政區主要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中小河流的流城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省級和地市級行政區等較大范圍的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和專業規劃可參照執行。
3.編制、 修訂江河流域規劃,應按照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要求,正確處理水利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興利與除害、治理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等之間的關系,與國家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以及地區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應正確處理所涉及的國民經濟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與有關部門的發展規劃相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