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用建筑根據其高度和層數可分為單、多層和高層。高層民用建筑根據其高度、使用功能和樓層的建筑面積可分為-類,二類。按照表5.1.1 進行分類。
注: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類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公共建筑的規定。
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應符合本規范有關高層民用建筑的規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級可分為一、二、三、四級。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不同耐火等級建筑相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于表5.1.2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