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9-7-2008 天津市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圖集說明
1.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11個新城、環外新家園及城市各功能組團內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內,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1.本標準適用于天津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城區、濱海新區核心區、11個新城、環外新家園及城市各功能組團內新建和改建居住用地內,為住宅配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2.本標準按人口出生率 7. 5%;外來打工子女(非本市戶籍)小學生占小學生總數的10%,中學生占中學生總數的2%;戶均人口2.8 人,戶均住宅建筑面積85 m'計。
3.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千人建筑面積指標分為控制性指標和指導性指標兩類,公共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均為控制性指標。
4.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應按照住宅建設規模和本標準規定,統- -規劃,并與住宅同步實施。規劃確定的公共服務設施用地不得隨意改變性質或挪作它用。
5.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除應符合本標準外,還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